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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 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式启动

2016-06-16 08:27:30 来源:焦作日报 点击:

摘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何重要意义?对人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能给企业和群众带来哪些便利?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广大市民对此多是一知半解。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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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①、②为不动产权证书的样本。

  市国土局供图

  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于6月20日正式启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何重要意义?对人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能给企业和群众带来哪些便利?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广大市民对此多是一知半解。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

  问:不动产登记工作什么时候施行?

  答: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市不动产权证于2016年6月20日颁发。

  问:什么是不动产?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问: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四是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问: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问: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我市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从6月20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点在哪里?

  答: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业务咨询电话号码是3568420。

  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簿之后就可制证,证件出来后,向权利人颁发证书,所以有的人把颁证说成是登记程序的最后环节。

  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问: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为了服务群众,登记窗口一定会简化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问: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查询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以及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问: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等需要换领不动产登记证书吗?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问:新证与老证有什么不同?

  答:新证与老证的区别,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证书变了。现在的证书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是现在的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取不动产权证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的多,更细。比如,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图纸就有两张,一张是宗地图,反映的是土地的界址、界线、邻宗地等信息;另一张是房屋平面图,反映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在宗地上的具体位置。

  问: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需要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很多,以房地产登记内容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1)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2)土地用途经过批准发生改变,可以申请用途变更登记。(3)房屋及其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与,权利人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4)利用房地产物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以申请抵押登记。(5)发现自己的权利登记有误,或者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更正登记。(6)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而他人不配合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7)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人放弃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申请注销登记。(8)购买房地产,但暂时还不能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防止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问: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历来就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依法有效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证书发放是否及时、记载内容是否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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