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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 实施意见

2018-05-15 10:14:05 来源: 点击: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分类有序推进。确保现阶段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应缴尽缴,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我市的协警和环卫工人等要作为重点全部纳入缴存范围。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并加大力度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凡已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单位,均要督促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多次督缴拒不建缴的单位加大行政强制推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缴存行为。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指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职工拥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享受到更加全面的住房保障。按照自愿原则,鼓励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合理权利。
  (三)规范缴存标准。统一规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第1号)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单位可在5%-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调进调出,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与连续性。
  (四)加强缴存执法。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联合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我市辖区所属的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改制前原企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职工足额补齐;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或重新开户登记,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扩面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强化协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要做好协同配合,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同时要做好资源信息共享工作,从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缴存及未缴存单位基本情况抓起,摸清底数,掌握最新信息,逐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筑牢根基,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
  (一)强化住房保障功能。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和纠正违反法规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增强住房消费能力。要本着方便使用、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扩大贷款范围。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将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对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人社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根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调解和查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征信数据共享。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的审计中应将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监督事项,并督促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部门和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扩面工作进度,宣传表扬规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企业、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未按规定建缴和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或单位通过各种信息发布渠道予以曝光,以示警告。
  (四)提升服务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快信息系统开发设计,实现与多个部门信息对接与应用,为归集扩面目标实现提供数据支持,并将归集扩面工作进度融入数据管理,实时掌握扩面情况,夯实扩面工作基础。同时广泛开展网上业务申请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供高效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归集扩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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