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行为的处罚
2019-11-20 21:24:20 来源: 点击: 次
摘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四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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